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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央行等六部门拟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专家:直击行业痛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来利国际旗舰厅

  三是在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上★,规定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通过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用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披露《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 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据统计,2023年,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规模达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近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0.88%★★。曾圣钧指出,虽然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庞大★★★,但其中包含了大量基于核心企业担保的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自身的融资难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部分核心企业盲目扩张,脱离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合理扩大账款凭证使用规模★★、延长付款期限,令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倍增;一些经营主体针对中小企业收费过高过多,加重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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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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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支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安全★★、稳定开展,及时按要求向行业自律组织、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自律管理、业务统计监测等所需数据。

  四是探索业务创新发展,加强业务专业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2月6日★,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 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曾圣钧指出,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直击行业痛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措施,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

  二是规范业务合作管理★★,银行应自主决策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汇集、挪用,并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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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三中院公众号公布的一批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中提到★★,某化工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虚假基础交易合同★,并依托该虚假交易合同向某银行申请保理融资。银行向某化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后,某物资公司并未按要求向银行付款,仍向某化工公司付款★,遂银行起诉某物资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是在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上,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管控凭证转让层级、笔数,核查和提示异常拆分转让行为★★★,防范脱离真实贸易套取信贷资金★★★。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研究院主办级高级研究员曾圣钧指出,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直击行业痛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时指出,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中小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最新征求意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等。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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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曾圣钧表示,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措施,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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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银行与某化工公司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某物资公司以案涉购销合同和应收账款虚假为由抗辩不承担付款责任,但某物资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其向某银行履行基础交易合同付款义务★★,银行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案涉应收债权存在虚构的情形下★★★,某物资公司应向银行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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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完善管理框架,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

  曾圣钧分析,《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规范供应链信息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前行。当前供应链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仍处于监管盲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为此《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全面细致的措施要求★:

  同时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地,《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构建多层次业务监测及管理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其他多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到期未付款、债券违约、票据逾期等情形,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并建立业务信息归集、查询★★★、监测机制,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和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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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等。

  曾圣钧最新指出★,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措施★★,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供应链核心企业账款支付规范★★,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是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

  曾圣钧分析,《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引导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体系★★★。一是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最新征求意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披露《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 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研究院主办级高级研究员曾圣钧指出★★★,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直击行业痛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曾圣钧表示★★,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措施,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曾圣钧表示,《通知(征求意见稿)》直击行业痛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据统计,2023年,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规模达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近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0★★★.88%。曾圣钧指出,虽然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庞大,但其中包含了大量基于核心企业担保的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自身的融资难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部分核心企业盲目扩张,脱离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合理扩大账款凭证使用规模★★★、延长付款期限★★★,令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倍增★★;一些经营主体针对中小企业收费过高过多★,加重了企业负担。 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时指出,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中小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曾圣钧最新指出,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措施★,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供应链核心企业账款支付规范★★★,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二是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 三是规范相关主体对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 防范脱离真实贸易套取信贷资金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完善管理框架,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 针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等。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支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安全、稳定开展,及时按要求向行业自律组织、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自律管理、业务统计监测等所需数据★。 天津三中院公众号公布的一批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中提到,某化工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虚假基础交易合同★,并依托该虚假交易合同向某银行申请保理融资★★★。银行向某化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后★★,某物资公司并未按要求向银行付款★,仍向某化工公司付款,遂银行起诉某物资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银行与某化工公司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某物资公司以案涉购销合同和应收账款虚假为由抗辩不承担付款责任,但某物资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其向某银行履行基础交易合同付款义务,银行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案涉应收债权存在虚构的情形下★★★,某物资公司应向银行给付货款。 曾圣钧分析,《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规范供应链信息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前行★★。当前供应链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仍处于监管盲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为此《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全面细致的措施要求★★: 一是在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上★★,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管控凭证转让层级、笔数,核查和提示异常拆分转让行为★★,防范脱离真实贸易套取信贷资金。 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到期未付款★、债券违约、票据逾期等情形★★,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并建立业务信息归集、查询、监测机制★★★,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和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三是在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上,规定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通过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用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 同时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地★★,《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构建多层次业务监测及管理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其他多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来利国际旗舰厅、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等★。 曾圣钧分析,《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引导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体系。一是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来利国际旗舰厅★、债券★★★、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二是规范业务合作管理★★,银行应自主决策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汇集、挪用★★★,并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三是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 四是探索业务创新发展★★,加强业务专业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三是规范相关主体对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